当我们可以享受人工智能的服务,人类能变懒吗?******
中新网北京12月10日电 “我对人工智能持非常乐观的态度,让人工智能服务好人类,符合我们所有人的共同利益。我们要让其变为现实。”
12月9日,国际人工智能协会前主席约兰达·吉尔在2022人工智能合作与治理国际论坛的主题论坛“人工智能引领韧性治理与未来科技”上如是表示。
2022人工智能合作与治理国际论坛由清华大学主办、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I-AIIG)承办,中国新闻网作为战略合作伙伴。
国际人工智能协会前主席约兰达·吉尔作视频发言。主办方供图在约兰达·吉尔看来,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将提升人类的科研效率。
“现在的科研实验室,90%的时间都是花在了重复性、枯燥的、繁琐的工作,这样的业务模式并不好。”
她指出,科学的效率不应该这么低。“我们必须相信,如果我们能够把科学家在实验室中的枯燥工作,转化为自动化,人类就能够把更多时间花在有趣的事情上。”
这同时意味着,对人类的要求也提高了。
世界工程组织联合会前主席、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克作视频发言。主办方供图世界工程组织联合会前主席、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克就认为,“当我们看到AI发展能够成为未来科学家的时候、能够成为越来越有用工具的时候,人如果要过一个有意义、有价值的一生,其实对我们的科学知识水平、道德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他直言,因为人类要去驾驭一个更有能力、更强大的的工具。“并不是说有了强大的工具,人就可以变得懒惰,人应该变得更聪明。”
联合国助理秘书长、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政策与方案支助局局长徐浩良指出,“我们在呼吁制定国际标准,确保人工智能具有包容性、问责性和韧性。很多人提到人工智能的伦理标准等等,我们认为包容性在政策讨论及实践中都至关重要,所以社会要能够理解其收益和风险。”
显然,人类在获得人工智能“服务”的同时,如何防范由此带来的“风险”同样应引起关注。
约兰达·吉尔直言,安全系统的建立对于人类和设施的安全非常重要。“如果没有人工操作员的话,它是无法保证安全的。但现在有很多人工智能在安全方面的系统在没有得到足够提前训练的情况下,就被部署出去了,这是非常值得关切的。”
美国国家工程院外籍院士、北京智源人工智能研究院理事长张宏江作视频发言。主办方供图美国国家工程院外籍院士、北京智源人工智能研究院理事长张宏江提出,人类在设计人工智能系统时,要考虑到人工智能系统本身知道自己需要由人类介入,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完)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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